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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職場上,有些人就是小動作不斷,排擠、中傷、穿小鞋、酸言酸語、亂扣帽子…防不勝防,可是除了生氣,還可以做什麼,讓自己好受、讓對方難受?

「生氣,不如爭氣!抱怨,不如改變!」請牢牢記住這一段話,在長長的人生裡,它是一個非常好用的報復手段,下次再有人欺負你,不妨試試看!

忍辱負重,為的就是那一天

34歲的Karl因為父母年邁,健康狀況頻頻,計畫回南部老家照顧他們。可是因為他在北部的工作,企業規模大,薪資也優渥,朋友都勸他多考慮,一來南部工作少,二來薪資不高。

事實也是如此,待他回到南部之後,即使憑藉著在科技大廠的工程師背景,仍然花上一段時間才找到工作,而且不是工程師職務,而是做採購。至於薪水,老闆出的只比他原訂的目標少5千元,尚在可接受的範圍,於是開開心心的報到,但是問題也緊跟著來了。

打從第一天起,Karl充外勞仲介分感受到直屬主管的敵意,處處掣肘,酸不溜丟的譏刺他,可是因為南部工作的確不好找,Karl雖然萬般不理解,卻也萬般容忍,直至有一天直屬主管找他去談話,

「你的本職學能不在採購這個領域,在目前這一組的表現不佳,我要調你到另一組,薪水會減1萬元。」

「為什麼要減薪水?」

「你領這個薪水,比我做主管的還高,調職之後,不是做原來職務,薪水當然要減!」

說到這兒,Karl終於懂了!一個月來的非人待遇,原因出在於他的敘薪比直屬主管高,讓主管難受,所以不斷的打壓他、貶抑他。最後,主管還是忍不住,自以為高明,用調職為由,出手砍他的薪水。

Karl畢竟是來自大企業,深諳勞基法的規定,也不作聲,任由主管調他的職、減他的薪。他一邊努力學習,一邊找新工作,一切都是鴨子划水,全在水面下有所行動。半年後,終於有一家公司欣賞他具有雙領域的能力,出高薪挖角。Karl在遞出辭呈的同時,也給公司寄了存證信函,要求公司退還半年短少的欠薪,否則就要向政府提告。

只有爭氣,才能還以顏色

結果,Karl不只要回來半年欠薪,還因為公司擔心事情鬧大,多貼給他一個月全薪,作為遮羞費。Karl回頭看整個事件,由衷的說:

在台灣有許多工作找不到人力,例如工業廠區的低薪作業員、24小時看護、廠區苦力活等等,這些找不到台灣本土就業人員的工作缺,經常會需要外勞仲介的協助,由仲介派遣移工給雇主,其中看護是最為缺少的,台灣面臨老人化社會,高齡化社會將要來臨,未來撫養比上升,會造成青壯年人口的負擔增加,除了賺取薪資外,更要負責照顧年長長輩,如果有打算生兒育女,更要照顧小孩,這樣的負擔非常重,所以引進外勞看護,勢必是未來主要的選擇,藉由支付薪水交由外籍的看護陪伴年長者,照顧身活起居等等,這樣對於生活負擔比較輕鬆,但因為看護這樣的工作非常辛苦,更是24小時的陪伴,說難以尋求台灣本地這樣的看護協助,大多是依靠外勞仲介,請外勞仲介在東南亞地區媒合有經驗及專業的看護人員,並執行簡易的量表分析,確認外籍移工本身沒有任何情緒管理問題等等,這些狀況排除後,就可以交由雇主聘用。

「我和這位主管不同之處在於,我懂得『生氣不如爭氣』的道理,而他不懂得。現在,我有一個薪水更高的工作,而他還留在原地,拿原來的薪水。」

Silver也有類似的經驗,雖然不是故意要報復,卻收到十足的報復效果。當國內開始流行EMBA的時候,她同時報考兩所學校。Silver的直屬主管是一位男性,平常老愛拿她的性別做文章,比如:女人的邏輯不佳、數字力不強,極盡打壓為能事。這一次考試,主管又有評論了,他和Silver說:

「C大老師說應該會錄取你,因為其他都是男生,總是要額外錄取幾位女生平衡一下。」這位男主管之所以有情報,是因為他早一年考上C大的EMBA。

放榜後,到了報到截止日,他又把Silver找去問這件事:

「C大老師在問你,怎麼還不去報到?」

「我也同時考上台大EMBA,最後決定去念台大。」Silver淡淡的說。

後來Silver談起這段往事,她說自己這一輩子,永遠不會忘掉那個錯愕的表情。這一記打臉,就是「生氣不如爭氣」的最佳實證!

變成鑽石,對方才會重視你

有一位年輕人在職場受到挫折,想要投海自殺,走在沙灘時,外勞仲介碰到一位老人,老人在了解他的心情之後,彎腰揀起一粒沙,再往沙灘上一扔,要年輕人揀起剛剛扔掉的那一粒沙,年輕人說:

「在沙堆裡,找一粒沙,這是不可能的事!」

老人再摘下手上的鑽戒往沙灘上一扔,要年輕人揀起來這只鑽戒,年輕人說:

「鑽石閃亮無比,要在沙堆裡找到它,一點都不困難!」

於是,老人告訴年輕人:

「當你是一粒沙時,別人就不會在意你、重視你,這是很自然的事;可是當你是一顆鑽石時,別人要忽視你都難!」

如果你為別人的打壓排擠、冷言冷語在生氣,表示你還在一粒沙的階段。當你不再為這些事生氣,置之不理,全不放在心上,表示你已經進階到鑽石層級。

所以,當你在生氣時,恐怕要氣的是自己,教自己爭氣一點!

公司登記:依公司法第1 條及第6條分別規定:「本法所稱之公司,謂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本法組織、登記、成立之社團法人」、「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,不得成立」。所以,公司登記係屬中央主管機關職權,並依資本額多寡,由經濟部委辦北、高直轄市政府辦理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之公司登記,但縣市政府並無辦理公司登記。而公司登記的本質係辦理公司法人之戶籍登記(如同自然人辦理戶籍登記)。 商業登記: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8條分別規定:「本法所稱商業,指以營利為目的,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」、「商業登記之申請,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」。所以,商業登記係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辦理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,允屬地方政府之職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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